一、总 则
(一)建筑设计事务所 (以下简称设计事务所)是指由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设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建筑设计业务。
(二)建筑设计事务所只设甲级。
(三)建筑设计事务所名称中应当标明“建筑设计事务所”字样。
二、标 准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设计事务所
(1)合伙人出资总额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合伙人中至少有1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1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主持完成过两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近3年无因过错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 责任事故的行为,其年龄不受60周岁以下的限制。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建筑设计事务所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股东中至少有3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近3年无因过错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其中有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年龄可以不受60周岁以下的限制;至少有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从事工程设计工作10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主持完成过两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建筑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所有等级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建筑专业设计与技术服务。
(二)取得设计事务所资质的企业可以根据工程的类别和性质作为承包方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实行总包。承包方应当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本专业的设计业务,并在保证整个建筑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将其他部分专业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方。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见《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附件3—21—1。
四、 附 则
(一)本标准所考核的注册人员应当为在本设计事务所注册的专职人员,除标准另有规定,其年龄限60周岁以下。
(二)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